从严处罚在旅游领域中的违规行为

从严处罚在旅游领域中的违规行为
附图 图自因特网
附图 图自因特网

该法令规定,对于在旅游领域中发生的每一项行政违法行为,违规个人和组织必须受到警告或罚款两种主要惩罚。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在旅游领域中有行政违规行为的个人和组织将受到一种或多种惩罚措施,如收回旅游服务营业执照、导游证、旅游景点许可证及没收违法所得等。

该法令还规定,违规个人最高罚款数额为5千万越南盾(约合2174美元),违规组织最高罚款数额为1亿越南盾。对于相同情节的行政违规行为,组织单位罚款数额是个人罚款数额的两倍。

该法令具体规定了每种违规行为的罚款数额。诸如争抢游客、强迫游客购物、歧视游客、未履行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制度等违规行为,处罚金额从100万至300万越南盾。

对于没有与有关机构、组织或个人配合救助遇险游客,罚款金从1000万至1500万越南盾;对于未采取措施确保游客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行为,处以15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