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成才被判有期徒刑8年

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成才被判有期徒刑8年

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成才被判有期徒刑8年
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成才被判有期徒刑8年 ảnh 1被告人在法庭上听取宣判。图自越通社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9月20日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罪”对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成才和4名同案犯公开宣判。审判委员会以上述罪名对阮成才判处有期徒刑8年。

审判委员会认定,根据相关证据以及公开审理与争辩过程,证明了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胡志明市第一郡黎笋街8-12号地块总面积逾4800平方米,属于国有财产。2007年11月20日,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同意将这块土地投建酒店和贸易中心。

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成才被判有期徒刑8年 ảnh 2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成才被判有期徒刑8年。图自越通社

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黎氏青翠(无月之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利用个人关系,与阮成才勾结签署多项文件,同时要求阮氏秋水(胡志明市房屋业务管理公司经理)、陶英杰(原胡志明市自然资源与环境局局长)、阮淮南(原第二郡郡委书记)和张文优(原胡志明市自然资源与环境局土地管理处副处长)等实施多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改变投资主张允许私营企业融资,不通过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导致这块土地从国家所有转换为私人所有,造成国家损失1.927万亿越盾(约合8378万美元)。

被告人黎氏青翠是同案犯,负责煽动被告人阮成才签署相关文件并从中受益,因此她必须承担同等的责任。其他被告人陶英杰、阮淮南和张文优尽管得知项目尚未获批和未经审定仍提议签署相关违法文件造成上述严重后果。

除了被告人阮成才之外,审判委员会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罪”对黎氏青翠判处有期徒刑5年、陶英杰有期徒刑5年(加上此前的6年6个月,刑期总和为11年6个月)、阮淮南有期徒刑4年和张文优有期徒刑3年(加上此前的案件所判处,刑期总和为8年)。(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