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深贪腐大案:何文深获有期徒刑10年

何文深贪腐大案:何文深获有期徒刑10年
大洋商业银行原董事长何文深出庭受审。图自越通社
大洋商业银行原董事长何文深出庭受审。图自越通社

此外,法院要求何文深向大洋商业银行赔偿290亿越盾。

这是涉及何文深的第三个案件,也是何文深及其同案犯贪腐大案调查审理的第二阶段。

法院以同样的罪行判处被告黎氏秋水(1977年出生,大洋商业银行原副总经理)有期徒刑2年,与其之前案件4年监禁的判决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年。

武氏垂阳(1980年出生,大洋商业银行原国内会计与交易部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并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2个月。

被告丁氏红香(1980年出生,大洋商业银行原国内会计与交易部副经理)和陈氏秋鸿(1982年出生,大洋商业银行原国内会计与交易部内部会计室主任)被判有期徒刑20个月。

陶氏赖(1978年出生,大洋商业银行总部原市场和公共关系部公关经理)被判缓刑20个月。

黎氏娟(1982年出生,大洋商业银行原市场和公共关系部公关专员)和黄文线(1975年出生,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会计师)被判缓刑18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起诉书,2010年至2014年,受何文深的命令,OceanBank 向客户支出存款利息额外款项1.576万亿越盾(属于该案第一调查审理阶段),由于提前支付大量资金,缺乏报销等流动资金,何文深要求黎氏秋水同部分单位与大洋银行内外19个单位签署44份虚假合同并使其合法化,涉案资金1338亿越盾。

何文深获有期徒刑10年。图自互联网
何文深获有期徒刑10年。图自互联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被告何文深和相关人员签署、记账及支付虚假合同的行为导致大洋商业银行核算不实金额,造成损失超过1060亿越盾。

何文深是该案的主导者,指导大洋银行其他领导和各伙伴签署上述虚假合同,给大洋商业银行造成1060亿越盾的损失。在该案第一审理阶段,何文深已对支出贷款利息额外款项650亿越盾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在该案第二阶段,何文深只须对剩下的410亿越盾承担责任。

对于被告黎氏秋水,检察院认为,被告受何文深的命令,指导会计和公关部寻找、签署及支付上述虚假合同得来的款项,是何文深最积极的助手。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各名被告的行为扰乱了经济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犯有“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罪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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