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应对新出现的海洋挑战

应用《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应对新出现的海洋挑战

应用《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应对新出现的海洋挑战
应用《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应对新出现的海洋挑战 ảnh 1附图。图自互联网

第四届东盟地区论坛(ARF)关于应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和其他国际法律文应对新出现的海洋挑战研讨会于11 月 30 日下午和 12 月 1 日在河内举行。

本届研讨会由越南外交部同欧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协调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共同举办,吸引来自ARF 27个成员国、国际和地区组织、外交使团、研究机构和各部委行业的约200名知名专家、学者和官员等代表出席了研讨会。与会代表就应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律文件解决本地区海事管理面临的挑战的合作方式进行讨论和交换看法。

越南外交部部长助理阮明武在研讨会开幕式上高度赞赏并再次肯定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宪法的极其重要作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成为本地区各国加强互信、促进和平、安全与繁荣合作的重要基础。

越南外交部部长助理阮明武强调,本地区与海洋有关的所有争端和问题都应根据包括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以和平方式解决。第四届研讨会是一个新步伐,表明本地区致力于通过国际合作应对与海洋有关的挑战。

赞同越南的观点,欧盟驻越南代表团副团长、澳大利亚驻河内大使馆临时代办和新西兰东盟地区论坛高官会(ARF SOM)代表团团长等共同主办方代表都强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价值与作用。

新西兰东盟地区论坛高官会代表团团长Georgina Roberts 女士强调了海洋对本地区和平、安全与发展的价值;同时强调需要根据包括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欧盟驻越南代表团副团长Thomas Wiersing先生强调了东盟在促进地区和平与稳定方面的引领作用,并指出欧盟支持尽快完成关于制定具有实质效力和法律约束力的《东海行为准则》(COC)的谈判。

应用《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应对新出现的海洋挑战 ảnh 2研讨会全景。图自越通社

澳大利亚驻河内大使馆临时代办Mark Tattersall先生高度评价东盟地区论坛在印太地区的安全与合作对话的重要作用;高度赞赏本届研讨会讨论内容范围涵盖许多领域,从保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水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到海上漂浮核反应堆,或海平面上升背景下的海洋划界等议题。

在第一个工作日,与会代表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和公约执行过程中的传统和新出现挑战等两个主要议题进行讨论。与会代表的发言都强调了过去40年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全方位价值;强调这是维护本地区和平与稳定的最重要法律工具,其创建了一个框架,促进在处理本地区海洋传统和新出现问题方面的合作。

按计划,在第二个工作日,研讨会将重点讨论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国际合作的努力,包括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水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律文件的谈判;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管辖权;气候变化适应和地区渔业机构等。(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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