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在越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上致闭幕词。图自越通社
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代表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签发替代2011年11月1日签发的第47号规定(47-QĐ/TW)的关于党员禁令的第37号规定(37-QĐ/TW)。
党员禁令规定旨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实现以身作则,提升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
第37号规定中提出了19条越南共产党党员禁令。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党员严禁说、写、违反或不执行党的政治纲领、党章、决议、指示、结论、规定、制度; 严禁从事违法行为。
第三条禁令明确规定,严禁反驳、否定、歪曲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不履行党员榜样责任; 严禁个人主义、机会主义、利己主义; 严禁“任期思维”,订立攻守同盟,形式民主,见错不怪;严禁独断专行、官僚,远离群众。
其中,按照第九条规定,党员要如实填写履历和申报财产,不得使用非法证件和文凭;未经批准不得加入外国籍,不得向国外汇款和向国外转移资产,违规在海外开立账户和买卖资产。
有关反腐问题,该规定的第14条规定要求党员不得贪腐、行贿、受贿、充当贿赂中介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贿赂或充当贿赂中介;组织、参加或包庇洗钱、违法违规贷款或放贷等活动。
中央检查委员会指导实施该规定,并协助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进行检查并监督执行情况。违规党员按照党和国家的法律规定从严处置。
该规定取代越共十一届中央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日颁发的有关党员禁令的第47-QĐ/TW号决议。(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