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20日发布的通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46次会议于7月15日至17日在河内召开。越共中央委员、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锦绣主持会议。会议已集中讨论许多重要内容并做出结论。
会议已审议:对光平省委常委会、检查委员会关于实施党内检查、监督和执行纪律任务的检查结果报告;对嘉莱和得乐两省省委常委会和各位常委关于实施民主集中原则、工作规章、干部工作,领导和指导解决各案件和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的事件等的监督结果的报告。检查委员会要求受检查和监督的各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优点,认真反省自己并从中提取经验教训,尽早采取措施来处理被指出的各缺陷和不足。
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越南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总公司(VEC)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黎光豪开除党籍处分;给予VEC党委书记、总公司董事长梅俊英和VEC党委副书记、总公司总经理陈文八警告处分;给予原VEC党委书记、原总公司董事长陈国越和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公司副总精力阮文儿给予谴责处分。
要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会按规定对VEC常委会给予纪律处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会指导进行行政处分,同时为VEC党委书记、总公司董事长梅俊英和VEC党委副书记、总公司总经理陈文八安排其他工作岗位。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46次会议对中央军委常委会的纪律处分建议报告,中央检查委员会认为,在领导指导的岗位上,原越共中央委员、原中央军委党委副书记、原第二军区司令杨德和中将;原中央军委党委副书记、原第四军司令阮黄少将;原越共第二军区委员会委员、原参谋部党委书记、原第二军区副参谋长范林洪少将以及原越共参谋部委员会委员、原越共第四军司令部支部副书记、原第四军司令部办公厅主任阮仲良大校已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土地管理和使用规定。
根据违反行为的严重性以及有关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规定,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阮黄少将和阮仲良大校给予警告处分;对范林洪少将给予谴责处分。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书记处对杨德和中将给予处分。
对嘉莱省省委常委会委员、嘉莱省人民议会常务副主席邓潘钟的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后,中央检查委员会认为,邓潘钟同志不依照规定干预诉讼活动,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党和国家的工作规制。
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邓潘钟同志给予警告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提议书记处审议并对原胡志明市市委常委会委员、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友信,原胡志明市市委常委会委员、原胡志明市自然资源与环境局局长陶英杰以及太平省省委常委会委员、太平省省委内政部部长阮文条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对裴进利同志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裴进利同志在担任工兵军官学校科学社会主义系主任期间,在网上发表的违反党和国家观点和主张的文章。
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对其他重要内容进行审议。(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