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自互联网
越南工贸部刚发布第2217号通知,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部分味精产品(编码2922.42.20)实施反倾销调查,案例代码为 AR01.AD09。
此前,2020年7月22日,工贸部发布有关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部分味精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的第1933号通知。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对外贸易管理法》,倾销进口产品有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对外贸易管理法》的规定,自反倾销措施正式实施之日起1年后,有关当事人有权提交反倾销措施复审申请。
为确保涉案相关方的利益,贸易防御局建议有关组织和个人与调查机关配合,提交相关意见、信息与资料。(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