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发布了第 128/2022/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2021 年 3 月 29 日发布的第 38/2021/ND-CP 号法令中关于处罚文化和广告领域中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的若干条款。此前,政府已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第 129/2021/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旅游、体育、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文化和广告等领域的法令的相关条款。
第 128/2022/ND-CP 号法令修订了对违反电影管理法规的罚款规定。
具体的是,含有以下内容的影片将被处以4000~5000万越盾的罚款(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越南摄制电影的行为除外,即根据《电影法》第十三条第六款a点的规定吊销其摄制电影许可证):歪曲民族历史,否定革命;侮辱民族、革命先烈、民族英雄;捏造事实,侮辱民族、先烈、民族英雄;泄露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隐私信息(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除外)。

另一种制裁形式是1到3个月内暂停在越南的影片摄制、发行、放映、广告等活动。
该法令对违反电影活动禁止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 128/2022/ND-CP 号法令自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生效。(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