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十次会议:越南国会批准关于胡志明市采用城市政府组织形式的决议

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十次会议:越南国会批准关于胡志明市采用城市政府组织形式的决议

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十次会议:越南国会批准关于胡志明市采用城市政府组织形式的决议
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十次会议:越南国会批准关于胡志明市采用城市政府组织形式的决议 ảnh 1国会表决通过关于胡志明市采用城市政府组织形式的决议。图自越通社

11月16日上午,越南国会以428名与会代表中的420赞成票(87.14%)表决通过关于胡志明市采用城市政府组织形式的决议。

关于胡志明市采用城市政府组织形式的决议明确规定:胡志明市地方政府包括市人民理事会和市人民委员会。郡的地方政府为郡人民委员会。郡人民委员会是郡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决议规定和市人民理事会和市人民委员会的分级放权制度履行相关任务和权限。

 胡志明市的坊地方政府为坊人民委员会。坊人民委员会是坊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决议规定和上级人民理事会和人民委员会的分级放权制度履行相关任务和权限。

胡志明市其他行政单位的地方政府组织形式按照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执行。

该决议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该决议中的城市政府组织工作于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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