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C案件二审宣判:维持对被告人丁罗升的一审判决 接受部分被告人的上诉

PVC案件二审宣判:维持对被告人丁罗升的一审判决 接受部分被告人的上诉
二审宣判现场。越通社记者 文叠 摄
二审宣判现场。越通社记者 文叠 摄
根据二审判决,审判委员会依法驳回被告人丁罗升(原越南国家油气集团(PVN)董事长)的上诉,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判处维持对丁罗升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一审判决。 
此前,被告人丁罗升和被告人冯廷实(原越南国家油气集团总经理)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本身并没有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只是因缺乏责任心而造成后果,因此提请法院在量刑情节上有所考虑。 
被告人丁罗升(中)在法庭上听法官宣判。越通社记者 文叠 摄
被告人丁罗升(中)在法庭上听法官宣判。越通社记者 文叠 摄
根据二审判决,被告人丁罗升和冯廷实已指使下级选择缺乏资金和经验的PVC为总承包,在未能具备必要条件的背景下敦促PVC和越南石油电力总公司(PV Power)签署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和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投资人转让合同(第4194号合同),在上述合同付款条件不具备的背景下就指示下级向PVC提供预付款,让PVC非法使用该笔预付款,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审判委员会认定,被告人丁罗升和冯廷实提起上诉喊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被告人冯廷实,二审维持其一审罪名,但顾及冯廷实在科研与工作中取得诸多成绩,家人对革命有功,并考虑到被告人年老体弱等减刑情节,决定将被告人冯廷实的刑罚从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9年减为有期徒刑6年。 
此外,审判委员会也接受部分被告人的上诉,二审法院将被告人武德顺(PVC前总经理)因犯有“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被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7年改判为有期徒刑6年,同时以“贪污罪”维持对武德顺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一审判决,数罪并罚有期徒刑21年(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2年)。 
此外,被告人阮国庆(原PVN副总经理)二审改判有期徒刑7年(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黎廷贸(原越南石油集团会计与审计部副主任)二审改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审判处4年6个月)、被告人阮玉贵(PVC原副董事长)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一审判处6年)、被告人阮孟进(PVC原副总经理)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一审判处6年)。 
被告们在法庭上听法官宣判。越通社记者 文叠 摄
被告们在法庭上听法官宣判。越通社记者 文叠 摄
第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人阮英明(原PVC副总经理)、梁文和(PVC 永昂项目原管理总监)、裴孟显(原PVC 办公室主任)、宁文琼(原PVN会计长兼财务会计部主任)、武红章(PVN下属的太平二号热电站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陈文原(原太平二号热电站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会计长)的上诉,维持原判。 
至于民事赔偿问题,第二审法院驳回所有被告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具体为,被告人丁罗升、冯廷实、阮国庆、武德顺、阮玉贵、阮孟进、宁文琼、陈文原、武红章、黎廷贸和被告人郑春青(原PVC董事长兼总经理)、阮春山(原PVN副总经理)、范进达(原PVC会计长)和张国勇(PVC副总经理)向PVN赔偿1190亿越盾(523万美元)以上。其中被告人丁罗升赔偿300亿越盾(132万美元),被告人冯廷实、阮国庆、武德顺没人赔偿75亿越盾(33万美元)。 
此外,被告人武德顺、阮英明、梁文和、配孟津以及郑春青、阮成琼(原中部股份公司岘港股份公司负责科技事务经理)、黎氏英花(阮成琼的妻子)须向PVC赔偿118亿越盾(约合52万美元)。 
二审维持公安部调查安全机关对郑春青全部财产进行封锁的判决。(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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