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法院6月27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功凯从事推翻人民政权活动一案,根据2015年《刑法》第109条规定以“从事推翻人民政权活动”罪为由判处被告陈功凯有期徒刑八年。
8月22日下午,“临时越南国家政府”反动组织“颠覆国家政权”案12名被告人一审宣判。
根据1999年越南《刑法》第78条的规定,胡志明市人民法院8月21日至23日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对“临时越南国家政府”反动组织12名成员进行初审。
根据1999年越南《刑法》第78条的规定,胡志明市人民法院8月21日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对“临时越南国家政府”反动组织12名成员进行开庭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