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CLOS:建立海上秩序、促进海上合作与发展的国际法依据

UNCLOS:建立海上秩序、促进海上合作与发展的国际法依据
陆地工作代表团走访慰问长沙群岛红木礁(Đá Lát)上的战士们。图自越通社
陆地工作代表团走访慰问长沙群岛红木礁(Đá Lát)上的战士们。图自越通社

值此机会,越南国际法协会执委会委员、外交部律师分会会长、外交部国际法和条约司司长黎氏雪梅撰写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建立海上秩序、促进海上合作与发展的国际法依据”文章。

1994年6月23日,越南国会正式批准了UNCLOS,表示出越南同国际社会建立海上公平法律秩序,鼓励海上合作与发展的高度决心。

* UNCLOS是有关海洋的全面法律框架

UNCLOS包括对有关海域划分以及规范国家、地区和世界级的海上所有活动的全面规定。UNCLOS较其他国际公约、协定、条约等更具价值。UNCLOS已明确指出,UNCLOS各成员国之间签署涉关UNCLOS规定中的任何问题的协议/协定必须符合于UNCLOS。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是唯一的法律框架,在《公约》之前还有规范海事问题的《国际惯例法》等法律框架的这种解释方法完全与《公约》的目标背道而驰,同时降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价值。因此,UNCLOS的重要战略性、统一性和完整性应继续得到保持。

*UNCLOS对各海域的法律机制和各国权利与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UNCLOS是确定沿海国主权,主权和管辖范围内海域(即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公海以外的海域(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以及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矿产资源)的界定。UNCLOS同时明确规定各国的权利与义务。据UNCLOS规定,在沿海国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的所有自然资源勘探开采活动均须经过该国的许可,未经沿海国家的同意而开展的活动属于非法的,并且是公然违反UNCLOS规定的行为。

资料图。图自互联网
资料图。图自互联网

UNCLOS第121条规定,“岛屿”是 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而且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者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岛屿应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不能满足上述两个标准的礁仅有12海里的领海,没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低潮高地本身没有领海(因此也没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其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划界。

根据附件七仲裁法庭近期所作出的裁决,长沙群岛没有任何地理结构能够建立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长沙群岛不能共同创建作为统一实体的海域。

* 建立执行“公约”的机构和机制以确保公约的实施

为确保《公约》得到充分且一贯落实,《公约》已成立作用和职能不同但具有较强的互补性的机关和机制。《公约》还制定了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外交和法律程序。

具体的是,当发生争端时,各成员国有义务通过谈判和其他和平措施迅速就争端解决方案交换意见和看法。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谈判之后未能达成解决方案的话,有关各方方可讨论将争端提交国际审判法院(ICJ)、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或《公约》附件七仲裁法庭、《公约》附件八特别仲裁法庭,进而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若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商讨和谈判之后争端未能得以解决,有关各方可以提出具有约束力的机制——仲裁法庭(UNCLOS第二条),或者提交《公约》附件五调解委员会,在各调解委员会的建议基础上,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关各方有责任通过谈判达成争端解决方案,若谈判不成功,各方必须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端。

各仲裁机构根据《公约》的规定作出的裁决有助于正确地解释《公约》中的规定,进一步澄清一些未知或有异议的问题,或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公约》实施效果不仅取决于各成员国在各区域和国际关于海洋问题的意见,更取决于各成员国在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过程中的具体行动中,需要各国的具体善意和适当的关注。

作为一个沿海国家和《公约》的成员国之一,越南一直努力坚持和平解决东海问题,符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越南自成为《公约》成员国25年以来始终充分落实《公约》具体内容,努力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符合《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第14项目标“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越南应继续与其他成员国共同努力敦促尊重《公约》,同时保护这一全球法律框架的完整性和法律价值。(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