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证明黄沙和长沙归属越南

历史证明黄沙和长沙归属越南

历史证明黄沙和长沙归属越南
历史证明黄沙和长沙归属越南 ảnh 11/10号海上高脚屋。图自越通社

“越南是历史上最早的,至少是从17世纪两个群岛仍是无主土地时开始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行使主权的国家。越南有充分的历史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越南对黄沙和长沙的主权”。原政府边界委员会主任陈功轴如是强调。

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拥有主权的历史证据和法律依据已得到许多国家、国际社会和科学家的肯定:越南是历史上第一个占有并对黄沙和长沙群岛行使主权的国家,至少是从17世纪两个群岛仍是无主土地时开始。越南有效、持续、和平行使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完全符合国际公法现行的领土获取原则和有效占领原则。

在从17世纪到19世纪末的3个世纪中,大越国的3个不同朝代均行使了其占有并对黄沙、长沙两个群岛行使主权的神圣使命。大越国成立黄沙队,旨在对黄沙、长沙两个群岛进行管辖、保卫和开发利用是令人信服的证据之一。在黄沙队成立之后,大越国继续成立北海队,并由黄沙队队长兼管。该队在7代阮主的命令下运作,从阮福兰、阮福濒到西山起义运动期间从未遭到任何争议或抗议。

历史证明黄沙和长沙归属越南 ảnh 21/12号海上高脚屋。图自越通社


陈功轴表示,在这段历史时期,一个重要的证据证明越南历代朝廷已对黄沙、长沙两个群岛行使实际、有效管辖就是黄沙(即今黄沙、长沙两个群岛)出现在当时国家行政组织体系。在阮朝时期,黄沙属于广南承宣或广义。《纂集天南四至路图书》中写道:“广义府中的黄金沙滩”或黎贵惇之《抚边杂录》中写道:“黄沙隶属广义府,位于安永乡平山县广南营”。到山西时代,广义府改名为和义府。阮朝时期,黄沙属于广义省。

在法国殖民时期,法国殖民政府根据1884年与越南阮朝签订的捍卫条约(即《Patenotre条约》)在对外方面以代表越南政府的资格已对黄沙、长沙两个群岛进行了捍卫和管辖。

1938年,保大皇帝决定将黄沙从广义分开并与承天合并。

到越南南北分裂时期,黄沙、长沙两个群岛位于北纬17度线以南的南越,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法律地位的越南南方各政体在1954-1975年期间继续对黄沙、长沙两个群岛进行捍卫和管辖。南方各政体已通过政府行政文件和行使实际管辖等形式继续对两个群岛行使越南的主权。1956年10月20日,越南共和政权颁布了一项法令,将越南南方各省份进行改名,长沙群岛由福绥省管辖;1961年7月13日,越南共和政权将黄沙群岛交由广南省管辖;1973年9月6日越南共和内务部部长签发有关将长沙群岛划入福绥省红土郡福海乡的第420-BNV-HCĐP号议定。

历史证明黄沙和长沙归属越南 ảnh 31/19号海上高脚屋。图自越通社


1975年4月13日至28日,在越南南方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的领导下,越南人民解放军已接管了越南共和军队驻守的岛屿,同时向长沙群岛部分岛屿和地区派遣部队驻扎。

在南方完全解放后,1976年7月2日在第六届国会(1976-1981年任期)第一次会议,越南国会决定将国名改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继续管辖和捍卫越南对黄沙、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越南于1982年成立了黄沙、长沙两县,当今黄沙县归属岘港市,长沙则由庆和省管辖。长沙县的行政单位包括:长沙镇(长沙主岛及附近岛屿)、双子西乡(双子西岛和附近岛屿)、生存乡(生存岛和附近岛屿)等。

陈功轴强调,越南拥有充分的历史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越南对黄沙和长沙的主权。坚持、坚决捍卫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合法权益是越南的一贯主张。越南在通过不同方式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担负起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合作环境的责任。换一种说法,越南将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主权问题。(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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