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刚颁发关于《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修改补充若干条款法详细规定的第75/2020/NĐ-CP号议定。
该议定规定获免签入境各口岸经济区、沿海经济区并有前往越南其他地方的需求的外国公民(根据《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第3款第12条和《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修改补充若干条款法第7款第1条的规定)。根据越南作为缔约国,但未在越南设立商业机构或合作伙伴的国际条约,为入境越南的外国人签发签证;为入境越南的外国人签发临时居留证的形式等。
对于向获免签入境各口岸经济区、沿海经济区并有前往越南其他地方的需求的外国公民签发签证的相关事宜,议定明确规定,上述公民需要通过越南的机关、组织或个人邀请并根据《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第19条规定在出入境机关提出办理签发签证手续担保。
对于获得越南单方面免签的国家入境各口岸经济区、沿海经济区并有前往越南其他地方的需求的公民(根据《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第3款第12条和《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修改补充若干条款法第7款第1条的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对临时居留少于15天的公民,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旧的临时居留证盖章无效,并签发自入境之日起有效期15天的新临时居留证。对已居留15天以上的公民,按规定办理签发签证手续。
对于根据越南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获免签入境各口岸经济区、沿海经济区,若临时居留证到期并有前往越南其他地方的需求的外国公民,将按照国际条约进行签发签证。
议定也明确规定向入境越南的外国公民签发临时居留证的形式。据此,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在护照或单独签证上盖章的形式向外国公民签发临时居留证。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向通过自动监控门入境的外国公民签发临时居留证。
该议定于2020年7月1日起生效。(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