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股份商业银行大案二审结果:维持对丁罗升的一审判决

大洋股份商业银行大案二审结果:维持对丁罗升的一审判决

大洋股份商业银行大案二审结果:维持对丁罗升的一审判决
法院场景。(图片来源:越通社)
法院场景。(图片来源:越通社)

二审法院不接受被告人丁罗升(生于1960年,原PVN董事长)、阮春山(生于1962年,原PVN副总经理)、武庆长(生于1954年,原PVN董事会成员)、阮清廉(生于1955年,原PVN董事会成员)、阮春胜(生于1955年,原PVN董事会成员)和宁文琼(生于1958年,原PVN会计长兼财务会计部主任)所提出的上诉。 

法院只接受被告人潘廷德(生于1960年,PVN董事会成员)的上诉,认为潘廷德有许多减轻刑罚的情节,并考虑改变其罪名,因此潘廷德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法院以“故意违反国家关于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名判处丁罗升18年监禁;此前,高级人民法院5月14日颁发的有关对丁罗升判处13年监禁的297号二审刑事判决书,因此丁罗升被判30年监禁。 

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以“故意违反国家关于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名”判处阮春山有期徒刑30个月,判处武庆长有期徒刑5年,阮春胜被判有期徒刑22个月,阮清廉被判监外有期徒刑20个月。宁文琼因犯“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和“滥用职权侵占他人财产罪”两个罪名分别被判有期徒刑7年和16年,数罪并罚23年监禁。 

潘廷德的罪名变成“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罪”,被判警告处罚。 

此外,二审法院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具体为:丁罗升赔偿6000亿越盾,宁文琼赔偿1000亿越盾,武庆长赔偿400亿越盾。阮春山、阮春胜、阮清廉等三名被告人每人赔偿150亿越盾。 

法院确定宁文琼接受了阮春山转给的200亿越盾,要求宁文琼赔偿PVN 200亿越盾。(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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