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十五届国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国会代表分组讨论《基层民主法》(草案)。这是该法律草案首次提交国会,供代表全面讨论和发表意见,为完善基层民主法律作出贡献。
在越南,对民主和民主实施的渴望在胡志明主席的思想中得到了清晰的体现。那是真正的民主理念,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将民主视为给人民带来自由、幸福、温饱、为国家带来繁荣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继承他老人家的思想,越南共产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上的观点是一贯的。
不断完善基层民主法律
越南宪法具体化了党关于促进人民当家作主的方针、路线和政策,顺应了加快完善法律框架以在实际上切实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趋势,旨在确保基层民主实施的越来越好。依照宪法,越共中央政治局、国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府颁布了关于制定和实施包括乡、坊、镇在内的基层民主条例的指示、法令、决议和议定,旨在落实“人民知道,人民讨论,人民实施,人民监督”的方针。内政部部长范氏清茶表示:“上述文件比较充分地规范了基层民主实施的内容和形式,确保了党和国家‘人民知道,人民讨论,人民实施,人民监督’”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人民和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基层职工行使当家做主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助力推动政治社会生活发生积极变化。”
随着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深入发展和创新要求的强烈增长,制定范围更广、监管主体更具体、民主制度更高效的基层民主法成为必然,以确保民主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国会法律委员会主任黄青松表示:“颁布《基层民主法》旨在及时具体化越共十三大文件所强调的以“人民知道,人民讨论,人民实施,人民监督”为方针的“实行和推广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和发挥主体作用”的主张 ,并“正确有效地实行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特别是基层民主”。继续将 2013 年宪法规定的人民自主权、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体化,在此基础上,为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
确保民主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在该法律草案中,扩大了监管范围,规定了对行政单位内的乡、坊、市镇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居民社区等3种主要类型的基层单位;党、国家、社会政治组织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实施基层民主。草案还补充了基层民主实施的许多规定,如申诉权、起诉权、公开谴责违反基层民主法的行为;对每组主体和违规行为的违规现象规定处罚形式。关于在乡、坊和市镇实行民主,内政部长范氏清茶说:“草案扩大了符合《信息获取法》和现行法律规定的乡级信息公开范围;丰富乡级层面的信息公开形式,补充电子门户网站、网页等多种新形式;通过乡级人民委员会与人民交流对话的会议;扩大乡级的直接民主,以补充人民直接讨论和决定的问题;关于人民倡议和建议的规定等。”
企业民主方面,员工有权决定企业对社会和慈善基金的贡献程度;在内容、形式、顺序和程序等方面对检验人员和监督人员进行区分。
推进民主是国家发展进程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国会重点讨论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具体化人民的自主权、人权,以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源:《越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