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英武及四名同案犯案件二审6月10日开庭

潘文英武及四名同案犯案件二审6月10日开庭
被告人裴文成。图自越通社
被告人裴文成。图自越通社

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罪”为由对被告潘文英武(1975年出生,79号北南建设股份公司董事长、79号北南Nova公司原董事长、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前公安上校)和潘友俊(1955年出生,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阮友柏(1963年出生,公安部第五总局B61号局原副局长)开庭审理,并以“因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罪”为由对裴文成(1959年出生,公安部原副部长)和陈越新(1955年出生,公安部原副部长)”开庭审理。
被告人阮友柏。图自越通社
被告人阮友柏。图自越通社
根据一审判决,潘文英武被判有期徒刑15年,阮友柏和潘友俊被判有期徒刑5年;裴文成被判处有期徒刑30和陈越新被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
一审宣判后,河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关于各公司、单位的民事责任的抗诉。
此外,被告潘文英武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被冤枉;其他四名被告也分别提起上诉,要求河内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减轻刑罚。(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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