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卫生部:自4月1日起将新冠肺炎纳入职业病清单 可享受社会保险

越南卫生部:自4月1日起将新冠肺炎纳入职业病清单 可享受社会保险

越南卫生部:自4月1日起将新冠肺炎纳入职业病清单 可享受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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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卫生部近日发布第 02/2023/TT-BYT 号通知,修订了之前发布的第 15/2016/TT-BYT 号通知,其中规定了有权享受社会保险的职业病。

根据该通知,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新冠肺炎将成为越南第 35 种职业病。

卫生部在通知中指出,新冠肺炎被视为一种职业病。该疾病是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因为员工必须接触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新冠病毒。

从事新冠病毒接触的职业、普通工作和来源的工人包括:

- 在医疗机构工作的人;

-从事职业和实验室工作、采集样本、运输样本、处理、保存和销毁含有新冠病毒的样本的人员;

- 从事新冠病毒感染者防疫、服务和救助工作的人员;

- 直接在集中隔离区从事职业或工作的人员,居家医学隔离,疫区医学隔离,支持护理;

- 运送和服务新冠患者的人员;运输、埋葬、保存、火化和埋葬新冠患者遗体的人员;

- 监测、调查和核实新冠疫情的人员;

- 海关官员、外交官、移民官员;军官、职业军人、军官、人民军士兵、国防公务员、国防工人和国防官员;警察部队的士兵和军官;

- 从事其他职业和工作的人员被分配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从事上述职业和工作的人员,从2020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期间,因工作而感染新冠病毒,可依法制作职业病病历以享受现行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