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图:图自越通社
越南政府刚颁发有关将特定海域交给组织和个人管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的第11/2021/NĐ-CP 号议定。
对于获得国家职权机关批准或获得投资主张决定、投资登记证、投资许可证而投资期限超30年的投资项目,该议定规定海域开发利用期限可能超30年,但不能超过投资期限。对于其他项目,将根据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期限和具体情况来确定海域开发使用期限,但不能超过30年,可多次续签,但续签总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该议定明确规定获得海域开发利用权的组织和个人权利,包括按海域移交决定的规定开发与利用海洋资源,按法律规定使用有关海域的信息和数据,在国家职权机关以服务于国防安全目的和国家利益为由回收海域时,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得到赔偿,获得海域开发利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将有权提起诉讼等。
获得海域开发利用权的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包括按海域移交决定的规定合法利用海域;不违规国家职权机关所批准的规划,不能举行影响到国家在海上国防安全和国家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国家利益的活动,不能进行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或阻碍海上交通运输的活动,不能阻碍越南职权机关批准的海洋资源监察、调查、科学研究、勘探与开发等活动,保护海洋环境,每年一次向国家职权机关汇报海域使用情况等。
该议定规定了依法缴纳使用海洋区域的费用,在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后才能使用海域。(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