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图自互联网
富安省警方6月7日透露,该省公安调查机构按照《刑法》第348条第1款规定,以“组织他人非法入境罪”为由,对范某(1985年出生,住址富寿省)进行起诉。
同时,富安省公安出入境管理局以非法入境越南为由,对Li Chao, Kong De Meng 和Li Jia Sheng 3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与有关部门配合将上述三人移交给中方。
此前,5月7日11时许,富安省交警同有关部门配合,在富安省春芳乡地段对向南行驶的轿车(车牌号19A-347.79)进行检查时发现车上载有3名无有效证件的中国籍人员。
范某供述搭载上述3人从河内到胡志明市,收取运费2700万越盾。当上述人员到达富安省球江市时被有关部门发现并将其移送至集中隔离区接受隔离。(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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