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图 图自越通社
该法令明确规定,在被划定为国家矿产资源储备区的区域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投资方必须承担项目区内的矿产资源保护任务,严禁利用投资项目或工程建设来开采矿产资源。
如果违反规定,除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之外,还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矿产资源非法开采量采取项目暂停措施或撤销投资批文等措施。
该法令还规定不许在国家矿产资源储备区实施的投资项目类型。
组织和个人申请在国家矿产资源储备区开展投资项目时必须对项目给储备区矿产资源储量及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且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申请报告中提出矿产资源保护措施。(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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