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沿海国家,越南拥有全长3260公里的海岸线。图自互联网 |
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越南依据《公约》规定拥有的对各种海洋资源享有相关权利的海域和大陆架总面积近100万平方公里,比越南大陆面积大两倍。也依据《公约》及其他国际法原则,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议的。
全面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为了塑造负责任和有善意的《公约》缔约国形象,越南多年来一向尊重并全面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逐步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在与周边邻国划定各处海域及其边界、管理和使用海洋资源过程中认真执行《公约》规定,同时按照保护并可持续开发各种海洋资源,服务各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方向与各国在符合《公约》规定的领域开展合作。
根据《公约》规定,越南也颁行了2012年版《海洋法》,旨在统一管理各种海洋资源规划、勘探、开采活动,以及各处海域、大陆架和岛屿,同时解决越南与邻国在海上发生的争端。这被视为将《公约》内容国内法律化过程的重要进展,为统一管理海洋、发展海洋经济创造便利条件。
在颁行《海洋法》的同时,越南国会也通过了2015年版《航行法》。本法于2017年7月1日生效,有助于调整越南海上航行活动、越南海港出入制度等。越南也通过和颁布了与海洋管理和利用活动有关的其他多项法律文本,如:2015年版《海洋岛屿资源环境法》、2014年版《环保法》、2003年版《国家边界法》,以及2017年12月14日颁布的政府关于航海工程保护问题的第143号议定、2015年9月3日颁布的政府关于管理人员和相关工具在海域边界地区进行的活动的第71号议定等。
努力有效运用《公约》规定
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海上争端为一贯主张,越南在有效运用《公约》规定与邻国解决争端,划定边界,其中一向重视公平原则以寻求合理办法的过程中做出了不少努力。其中包括,越南1997年8月9日与泰国签署海域划界协议,2000年12月25日与中国签署北部湾划界协定和渔业合作协定,2003年6月26日与印度尼西亚签署大陆架划界协定。上述文件的谈判和签署充分体现了越南创新运用《公约》规定,为海域划界相关法律实践做出贡献,同时丰富了其内涵。在《公约》规定基础上,越南正努力促进与中国的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和共同开发合作协议谈判、与印度尼西亚的专属经济区划界谈判及与其他邻国关于其他海上问题的谈判。
与此同时,越南也一向积极斗争,维护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在各个国际论坛上讨论东海争端问题时,越南坚持要求各方“尊重《公约》和国际法”,将这视为解决和处理海洋岛屿相关争端的原则。越南已经努力将上述原则纳入《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2012年7月20日签署的东盟关于解决东海问题的六点原则声明及“东海行为准则”(COC)草案等文件中。其中,在“东海行为准则”谈判中,越南与各国一致同意以《公约》为基础。在越南的努力下,“根据国际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解决东海争端寻求基本且持久的解决措施”这一内容已被纳入2011年11月10日签署的《关于指导解决越中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
实际情况提供了证明越南政府有善意、积极且决心尊重并实施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动证据,同时也展示了越南对通过符合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和平方式合作解决海上争端与分歧的努力和一贯主张。
中国公然对东海一些实体提出主权声索明显是无视国际法,不尊重历史与实践,挑衅世界和地区的行为。在上述背景下,尊重并全面实施《公约》在维护本地区和平、稳定及航行自由与安全工作中更显重要。越南希望有关各国尊重法律至上原则,携手实施《公约》,携手建设和平且繁荣的东海。(来源:《越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