岘港市自然资源与环境局局长苏文雄。图自岘港报
根据越南现行法律规定,外国人不属于越南土地分配、土地租赁、承认土地使用权、授予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对象。岘港市自然资源与环境局局长苏文雄7月8日在第9届岘港市人民委员会第15次会议上回答了“是否存在外国人借用越南人的名义在岘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质询时如是表述。
苏文雄还表示,越南政府只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土地以实施投资项目,土地租赁期限与投资项目期限相同,但不得超过50年。接受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股权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苏文雄表示,对于位于沿海地区、海上边界的项目,岘港各厅局已建议市人民委员会在执行下一程序之前先以书面形式征求国防部、公安部和外交部的意见。
然而,越南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商向越南企业注资进行商业投资。同时,上述的注资手续由投资登记机构执行,不得要求投资商提交《投资法》规定的投资申请手续外的证件。
因此,越南企业管理和使用土地在吸收外资后将成为参与涉及土地的投资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公证机构和土地注册机构不具备确定和杜绝外国人是否借用越南人的名义在岘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的权限和职责。因此,苏文雄建议国防和安全机构从一开始就参与与配合提供信息,以及时处理,同时应该核查《投资法》、《住房法》、《婚姻与家庭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