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阮智尹。图自越通社
11月15日,庆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按照2015年《刑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以“制作、储存、散发、宣传含有煽动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内容的信息和资料”为由对被告人阮智尹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
根据庆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2018年2月,阮智尹注册了个人脸书账号,与许多政治分子的脸书账号交友。阮智尹已使用个人脸书账户公开发布和转发了6篇文章和多幅自制图片,同时从脸书和网站上收集和转发其他文章和图片,以表达反对国家的观点,让其他人阅读、支持、评论、转发和传播。各篇文章旨在歪曲和诽谤党和国家的领导以及胡志明主席。
2018 年 8 月,金兰市警方传唤阮智尹并就他在脸书上发布的内容进行处理。阮智尹已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承诺将删除上述的文章,不再犯罪,请求不予刑事处罚,但后来他没有删除上述的文章。
到 2019 年底,阮智尹又注册了一个新的个人 脸书 帐户,用于上传、散发和转发有关歪曲和诽谤党和国家的领导以及胡志明主席的7 篇文章和许多图片。(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