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自VGP
第十五届国会第三年次会议期间,5月31日上午,国会听取《〈知识产权法〉若干条修改补充法(草案)》的说明、吸收、整理报告。
国会法律委员会主任黄青松表示,关于国旗、国徽、国歌知识产权的行使,政府建议,修改和补充《知识产权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旗、国徽、国歌的普及传播和使用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使有关国旗、国徽、国歌的知识产权法不得阻碍国旗、国徽、国歌的普及传播和使用”。
国会法律委员会主任黄青松作《〈知识产权法〉若干条修改补充法(草案)》的说明、吸收、整理报告。图自越通社
国会常委会认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和国歌由 2013 年《宪法》第13条规定。《刑法》第351条和《网络安全法》第16条对普及传播和使用国旗、国徽、国歌违法行为的处理、预防和制止作出具体规定。在越南深度融入国际、外交和国际合作活动频繁进行的背景下,在国内外举行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体育活动中以及在网络空间使用国旗、国徽和国歌更为普及,因此,继续完善有关国旗、国徽、国歌的普及传播和使用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以既满足保证国家象征在社会生活中的神圣性,又保障人民群众的享受权的要求。
因此,为确保符合该法的调整范围以及第七条限制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请国会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如下:“知识产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行使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或阻碍国旗、国徽的普及传播和使用”。(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