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法院12月14日一审开庭审理与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招标和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交通运输部下属九龙总公司和安庆集团股份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公共资产管理利用规定造成资产流失和浪费”案件。
本次庭审按照2015年刑法第219条规定,以“违反有关国家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国家资产流失和浪费” 为由, 对包括原交通运输部部长丁罗升(任职期2011年8月~2016年2月)在内的20名被告人进行审理。
除了丁罗升之外,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以“违反有关国家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国家资产流失和浪费” 为由对其他六名原交通运输部领导进行审理,其中包括原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阮鸿长(任职期从2007年4月至2017年8月);原交通运输部财政司副司长阮志诚;财政司专员黎忠强;原九龙公司总经理和经理杨俊明和杨氏瓒英,原九龙总公司投资与招标管理科副科长阮秋庄。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欺诈非法占有财产”和“滥用职权非法牟利”为由对原国防部泰山总公司副总经理丁玉系提起公诉,其他12名被告人因涉嫌“欺诈非法占有财产”被提起公诉。
根据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因此,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出售获取的资金是属于国家的。政府总理责成交通运输部牵头制定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出售提案,并实施车辆通行费收益权转让,以偿还项目投资的国家财政资金。
在提案开展过程中,时任交通运输部部长的丁罗升负责履行政府总理责成的工作任务,对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出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然而,出于个人动机,丁罗升通过个人关系直接联系杨俊明(九龙总公司总经理),以介绍丁玉系(泰山总公司副总经理)接手该提案,其后,为丁玉系的公司成功中标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创造便利条件。成功中标后,丁玉系继续采取非法手段侵占公共财产。
被告人阮鸿长、杨俊明、杨氏瓒英、阮志诚、黎忠强和阮秋庄是丁罗升的下级。由于知道丁罗升与丁玉系之间的关系,当他们被指派执行开展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益权转让提案的任务时,已违反国有资产拍卖的规定,让丁玉系侵占国家财产。
根据起诉书,丁罗升和阮鸿长以及同伙的上述违法行为让丁玉系和同犯采取非法手段,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7250亿越盾。
预计,庭审将于12月25日结束.(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