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图:UNCLOS 1982—— 人类海上的“蓝色宪章。图自互联网 |
越南是一个沿海国家,海岸线长达3260公里,拥有数千坐大小不同的岛屿,其中包括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越南充分意识到海洋岛屿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公约》制定进程,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为《公约》做出切实的贡献。
*UNCLOS 1982——全方位的国际法律框架
越南政府边界委员会前主任、翻译《公约》的亚洲第一人陈公轴博士指出,越南国会于1994年6月23日颁发了关于批准《公约》的决定。通过《公约》来维护越南在东海的合法权利与权益,越南在法律方面以及在履行义务、维护权益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视为人类的“蓝色宪章”,是人类在制定海上规则、准则的基础。在协调各海域上的经济、军事、政治、外交、国防安全等关系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基于《公约》的重大意义,越南一开始就派遣了专家、代表参加了《公约》制定进程且根据《公约》规定,公布了《用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方法的政府公告》。
陈公轴表示,为将《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越南颁布了2012年《海洋法》。这项法律完全根据《公约》规定而制定,其中越南提出了符合国家海洋政策和战略的更加详细的规定。
2012年越南《海洋法》是越南将《公约》制度化迈出的重要一步,助力越南在解决归属越南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东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岛屿争端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认真履行UNCLOS 1982 促进海上合作
越南国际法协会(VSIL)秘书长范兰蓉表示,越南根据《公约》规定,积极主动健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数十部法律文件,其中包括2012年《海洋法》。
越南法律文件上确定的海域符合《公约》规定,为实施《公约》和维护越南合法权益与权利工作创造了便利条件。
与此同时,越南不断努力根据《公约》规定,与地区国家进行海上划界谈判。这正是履行《公约》的重要一步,为各国根据《公约》规定,确定自己的海域并在本国海域进行海洋资源开发和保护,营造和平稳定的环境。
范兰蓉认为,作为一个沿海国家,越南一直努力认真履行《公约》规定。2009年,越南完成了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并提交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1996年,越南成立了国家搜救委员会,成为《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的成员,积极参与《公约》框架下所成立的各国际机制,成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成员并担任过该理事会副主席职务。
此外,越南积极参与和海洋有关的多部国际法律文件制定进程,包括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INMARSAT)、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等法律文件。
*在国际法基础上解决争端——文明之举
范兰蓉认为,根据国际法在国际法庭解决海上争端被视为一种文明方式,合乎“法律至上”原则,确保沿海国家不论国家大小在法庭和国际法面前的平等。
范兰蓉表示,一旦发生纠纷,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法进行谈判协商是各国可先选择的第一举措。
在谈判协商过程中,除了政治、外交等因素外,各国须把国际法作为自己正当立场和观点的不可或缺的基本因素。国际法的重要角色是协助各国、专家学者、媒体人士和世界进步舆论本着国际法客观、理性地看待争端并对争端的本质作出评价。世界进步舆论将对争议相关方施加一定的影响,制止违法行为或发出声音,谴责违规行为等。
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各方可通过国际仲裁机构解决争端。这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举措之一,在《联合国宪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中都有的明确规定。(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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