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纪律处分的同奈省省委常委、省委内政部部长、同奈省国会代表团团长胡文五。图自互联网 |
受纪律处分的是同奈省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党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黄进孟大校和同奈省省委常委、省委内政部部长、同奈省国会代表团团长胡文五。
中央书记处认为,黄进孟对同奈省公安厅党委常委会(2015-2020年任期)的重大失误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与公安部关于刑事调查工作的规定。
在担任同奈省公安厅党委常委、省公安厅副厅长期间,由黄进孟直接管理下的交警处多次违规,出现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因此他还要对同奈省公安厅党委常委会(2010-2015年任期)的违纪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中央书记处决定撤销黄进孟的党内职务,同时还要求主管机关考虑对黄进孟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同奈省省委常委、省委内政部部长胡文五,中央书记处认为胡文五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中央政治局2007年颁布的第15号指示。
在担任同奈省党组书记、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胡文五须对同奈省人民检察院的失误和违纪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作为同奈省国会代表团团长,他签署了一些违法文件,显示出干扰主管机构处理刑事案件工作的迹象。
中央书记处决定免去胡文五的同奈省省委常委(2015-2020)和同奈省省委内政部部长等职务;同时要求国会常委会考虑剥夺其第十四届国会代表资格。(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