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成员阮红操博士。(图片来源:越通社) |
在各场讨论会上,与会代表认为,东海的争端是对东盟、东海沿海国家和和平、航行安全、经济发展以及全球贸易造成的威胁。部分代表认为,宣称对东海部分岛屿拥有主权的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5国已批准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UNCLOS本身也涵盖了解决争端的具体机制。但是,过去利用上述机制来解决东海争端并未取得显著效果。另一方面,中国不承认2016年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就菲律宾对中国声索东海大部分主权的诉讼案作出裁决。这会让人疑问,即UNCLOS和类似国际法规定是否还是解决当前东海争端的有效工具。从而,各学者提出关于“合作模式及措施”的“创新启发”,为解决当前僵局找到出路以及解决未来的危机。
附图。(图片来源:越通社) |
其他学者认为,对东海部分地区宣称主权的国家严格遵守和落实UNCLOS和国际法的原则是解决争端的基本要求。其中,如果有关各方尊重2016年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所作出的裁决将有机会开辟新合作框架,并为解决当前和长期东海争端提供便利条件。
阮红操强调,越南一向支持在国际法和尊重国家正当利益的基础上解决争端的灵活性切入方法。越南一贯立场也符合2016年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作出关于根据UNCLOS的121条规定在属于长沙群岛的任何岛瞧均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裁决。因此,涨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至少可以产生一个12海里的领海,同时岛屿可以产生一个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但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因此,越南拥有足够法律依据驳斥任何侵犯越南大陆框架的非法“共同开发”的提议。越南愿意考虑并支持在符合UNCLOS和国际法的基础上寻找“合作开发”的区域。(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