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第43次会议:签订合同前要明确审计规定以避免影响招商引资

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第43次会议:签订合同前要明确审计规定以避免影响招商引资
会议全景。图自越通社
会议全景。图自越通社

国会常务委员会各委员对《公私合作模式投资法》法律草案所存在的分歧提出意见,建议在签署合同之前明确审计活动的相关规定,避免使其影响到招商引资问题。

 越南国会经济委员会主任武红青在对该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作报告时指出,部分国会代表赞成已提交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即有关国家审计署只对公私项目的公共资产和公共财政进行审计。部分意见认为,公私项目是公私合作投资项目,因此国家审计署应对整个项目,包括私人资本进行审计。

 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公私项目的本质是为了公共投资目标,但在资本投入和项目管理方面由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参与。因此,法律政策既要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又要为吸收私人资本投入公私项目创造便利条件。

另一方面,越南宪法和法律规定中仅提及国家审计署对公共资产和公共财政进行审计。因此,若对整个项目其中包括私人资本进行审计,将违反宪法和国家审计法的规定。

 此外,按照国际最高审计协会的建议,对于私人合作伙伴的有关材料,若双方在公私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审计署方能对私人伙伴的材料进行审计。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将会引发与私人投资者尤其是外国投资者的纠纷,且解决纠纷也将十分复杂。因此,该法律草案将吸收并修改有关国家审计活动的部分内容条款。

具体的是,在签署合同之前,国家审计署对项目的筹备过程以及使用公共资产和公共财政的公私项目的投资者筛选结果进行审计。

在合同签订之后,国家审计署对公私项目中的公共资产和公共财政进行审计。国家审计署基于服务质量评估指数对使用公共财政和公共资产的公私项目进行绩效审计,从而评估公私项目的经济效益、效力和成效。国家审计署对国家征地拆建补偿资金等进行财政审计和合规性审计。

除了国家审计之外,该法律草案也强调了公私项目中独立审计的重要性,同时对国家管理部门的检查和专项检查及监督、祖国阵线以及社区的监督作用等。

越南国会对外委员会主任阮文酉认为,应明确使用公共资产和公共财政的公私项目中的项目筹备过程和投资者筛选结果的审计问题。因为这是一个新的领域问题,要确保与国际惯例相符。

 越南国会主席阮氏金银在会议上发表讲话时建议明确社区监督程序,避免使其影响到招商引资问题,前提是要贴近实际,避免手续和程序繁琐等问题。

下午,国会常委会对《预防灾害法和堤坝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中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