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鱼检船在海上执行任务。图自越通社 |
越南于1994年7月27日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在实施《公约》中做出了巨大努力和贡献。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视为一部“海洋宪法”,共17部分,320条和9个附录,对包括沿海国家和内陆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海域管辖权和义务作出规定。
作为拥有长达3260公里海岸线及数千座大小岛屿,其中包括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国家,越南的利益与海洋息息相关。意识到海洋的重要性,越南已积极参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越南高度重视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同时为实施公约作出切实贡献。
1977年,越南颁布了确立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声明,其中确定基线外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是专属经济区。尽管当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在谈判过程当中,但越南1977年的声明完全符合后来诞生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严格遵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上,2012年,越南颁布了《海洋法》。其内容完全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009年5月,越南向联合国呈递越南扩大大陆架范围文件,目前正等待联合国职能机构的答复。
越南是签署加入该公约的前107个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最早批准该公约的首批国家之一,其充分体现越南重视并希望建立海上新法律秩序。1994年,越南批准海洋法公约,其中强调了越南对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同时肯定了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拥有不可分割的主权以及本着和平商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精神处理海上分歧。
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越南对从基线开始拥有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至少200海里长、最长可以延伸到350海里的大陆架等有权利。按照该公约,越南享有的海域和大陆架面积为近100万平方公里,是陆地面积的3倍。
多年来,越南一向尊重和充分履行《公约》义务,逐步完善国家法律体系,有效管理和利用海洋资源,同时与相关国家密切配合,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服务于国家可持续发展。
2012年,越南已颁布《海洋法》,旨在对越南海域、大陆架与海岛的规划、利用、勘探、开采和管理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以及解决越南与邻国的海上争端。这被视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内化的重要进展,为越南政府对海洋和海洋经济发展进行统一管理创造便利条件。这也是越南兑现有关尊重和严格落实《公约》规定承诺的生动体现。
资料图 图自越通社 |
以通过和平措施解决海上争端和分歧的一贯主张,越南已有效运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解决有关海上划界的争端。1997年8月9日,越南与泰国签署《海上划界协定》;2000年12月25日与中国签署《越中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于2003年6月26日与印度尼西亚签署《大陆架划界协定》。目前越南正在促进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各邻国进行划界谈判和海上合作。
此外,在谈到东海问题时,越南一向努力斗争以保护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越南坚持要求“尊重国际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国际法为处理有关海洋岛屿争端的原则。
越南目前正在遵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有效开发海洋资源,服务于国家的发展。越南还主动促进与有关各方配合,保护海上环境,加强海上救援行动,预防灾害和打击海上犯罪等。
越南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2018年10月22日颁发36号决议,力争到2045年将越南发展成为安全 、繁荣、可持续发展的海洋强国;海洋经济对越南国民经济做出重要贡献,主动且负责任地参与解决地区和世界海洋问题。该决议中提出到2030年,越南海洋经济各行业实现突破性发展,对全国GDP贡献率为10%左右,28个沿海省市对GDP的贡献率为65-70%的目标。
越南还积极参加各相关的国际机制,充分体现越南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承诺,同时体现越南在通过和平措施与相关各方合作解决海上争端的一贯主张,旨在促进越南与各国的合作,同时保护越南在东海上的正当、合法权利。
东海当前局势复杂,因此充分遵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对地区和平、稳定、航行和飞越自由与安全做出十分重要的贡献。(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