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办公厅刚发出文件,通知政府副总理范平明于9月8日召开关于允许组织越南与部分伙伴的定期国际商业航班会议的结论。
据通知,范平明副总理同意按照交通运输部提出关于重新恢复越南与部分伙伴定期国际商业载客航班方案的建议。据此,自9月15日起恢复越南至中国(广州)、越南至日本(东京)、越南至韩国(首尔)、越南至中国台湾(台北)等航线;自9月22日起恢复越南至柬埔寨(金边)和越南至老挝(万象)等航线。越南飞往每个国家和地区的航线每周执行不超过两班(航班次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增加)。
此外,通知也明确指出从上述6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商业航班入境越南的条件和人员(未含从第三个国家入境越南的人员)。
具体的是,对于持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及其家属的外国公民必须有所在国卫生机关在其登机前3天内提供的新冠病毒检测阴性证明(部分国家未提供此证书除外);入境后在隔离场所接受新冠病毒检测;按照规定在代表机构、酒店、住宿场所等接受隔离。
对于外国专家、投资者、企业管理者、熟练工人及其家属,国际学生和大学生,越南公民的外国亲属等必须有所在国卫生机关在其登机前3天内提供的新冠病毒检测阴性证明(部分国家未提供此证书除外);入境后在隔离场所接受新冠病毒检测;按照规定在工厂、公司总部、酒店、住宿场所等接受隔离。
对于越南公民,必须有所在国卫生机关在其登机前3天内提供的新冠病毒检测阴性证明(部分国家未提供此证书除外);入境后在隔离场所接受新冠病毒检测;按照规定在军营或酒店、住宿场所等接受集中隔离。
范平明同意考虑对有两次新冠病毒检测呈阴性反应的人员缩短隔离时间(约5天),其后按规定在家、公司总部、代表机构接受隔离和医学观察(对于外国专家、投资者可按既定计划进行工作,但需遵守防疫规定)。
从第三个国家通过商业航班入境越南的人员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安全。这类人员入境后也在隔离场所接受新冠病毒检测和接受14天的隔离。
对于入境越南从事短期工作(14天以下)的外国人,按照卫生部的规定,不需接受14天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但需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