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起诉和拘留的丁罗升。(图片来源:越通社) |
据悉,越南公安部调查警察局2017年12月8日对丁罗升发出第522/C46号起诉书和第134/C46号拘留令,旨在弄清楚其与正在处于调查中的两起特大经济案件有何关联。
上述两起特大经济案件包括(一)在VNP与大洋股份商业银行(Ocean Bank)合资中故意违反《刑法》关于经济管理的第165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刑法》第280条规定滥用职权侵占财产,造成8000亿越盾的损失。(二)在有关太平二号热电项目的越南油气安装股份总公司(PVC)故意违反国家关于经济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刑法》第278条规定贪污财产。
当天,越共中央政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范明正代表中央政治局签发关于停止越共中央委员、中央经济部副部长丁罗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631号决定。
按照《越南共产党章程》、越南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条例、中央委员会2016年7月26日颁发的关于施行《党章程》第七章和第八章关于党的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工作的第30号规定,同时按照中央公安党委和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建议,中央政治局决定:根据越南公安部调查警察局2017年12月8日对丁罗升发出的第522/C46号起诉书和第134/C46号拘留令,从2017年12月8日起对越共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经济部副部长丁罗升停止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包括中央委员会在内的党委班子的组织生活。
停止时间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包括延期)进行。
越共中央办公厅、中央经济部、中央公安党委、中央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以及丁罗升同志执行此决定。
同一天在河内,第十四届国会常委会召开会议通过关于对第十四届过会代表丁罗升进行起诉和拘留并暂时停止其国会代表的权限和任务的执行的第456号决议。(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