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德文和阮廷鹰两名被告。(图片来源:越通社) |
据指控,杜德文和阮文骍(山罗省人)伙同阮廷鹰和武越山(乂安省人)非法贩卖和运输毒品。其中,杜德文购买毒品,然后花钱雇用阮文骍将毒品从山罗运输到富寿省交给阮廷鹰和武越山。从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犯罪分子已三次进行购买和运输总量为4548.51克的毒品。2016年1月7日,在将8块海洛因从山罗运输到富寿时,经过和平省新乐县时阮文骍被和平省公安力量发现并逮捕。
经过调查之后,阮廷鹰已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杜德文拒不承认自己非法购买13块海洛因。
和平省人民法院按照《刑法》第251条4款B点,第51条1款和2款S点和第52条1款G点规定,以“非法购买毒品”罪对杜德文判处死刑;按照《刑法》第51条1款和2款S点和第52条1款G点规定,以“非法运输毒品”罪对阮廷鹰判处无期徒刑。
此前,2016年12月28日,和平省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毒品”罪对阮文骍判处死刑,对阮廷鹰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以“非法购买毒品”罪对杜德文判处无期徒刑。其后,阮文骍向法庭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1日,河内市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阮文骍所提出的上诉,并维持原判。(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