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罗升(左二)对初审判决进行上诉。(图片来源:越通社) |
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包括丁罗升(生于1960年,原PVN董事长);阮春山(1962年出生,原PVN副总经理);原PVN董事会成员武庆长(1954年出生)、阮清廉(1955年出生,原PVN董事会成员)和潘廷德(1960年出生,PVN董事会成员)和宁文琼(1958年出生,原PVN会计长兼财务会计部主任)。
被告人丁罗升就初审判决进行上诉,建议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公正客观的角度来审查被告人的罪名、刑罚和民事责任。被告人丁罗升在上诉状中认为,关于民事责任方面,被告人从2011年8月离任履新,因此不必对越南国家油气集团之后发生的错误负责。
被告人阮春山就民事责任提出上诉时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将1000亿越盾入股大洋股份商业银行的行为的主观意识和特殊原因与背景。从而允许被告人免除初审判决所规定向PVN赔偿150亿越南盾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宁文琼对全部初审判决进行上诉,并建议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查以及减轻对被告人的惩罚。
被告人武庆长在上诉状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故意的,因此,被告人希望二审法院不要把被告人与社会隔离开来,同时免除向PVN进行赔偿。
被告人阮清廉申请二审法院减轻被告人的刑事惩罚以及免除向PVN赔偿。
此前,越南河内市人民法院从3月19日至29日公开开庭审理越南国家石油和天然气集团(PVN)入股大洋股份商业银行导致重大损失一案。
被告人丁罗升(左二)对初审判决进行上诉。(图片来源:越通社) |
法院对犯下“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的7名被告人的判决如下:
丁罗升(生于1960年,原PVN董事长)被判有期徒刑18年;阮春山(1962年出生,原PVN副总经理)被判有期徒刑30个月;原PVN董事会成员武庆长(1954年出生)、阮春胜(1955年出生)被判有期徒刑22个月;阮清廉(1955年出生)和潘廷德(1960年出生,PVN董事会成员)被判监外有期徒刑20个月;潘廷德(1960年出生,PVN董事会成员)被判监外有期徒刑15个月。
宁文琼(1958年出生,原PVN会计长兼财务会计部主任)因犯下“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和“滥用职权侵占他人财产罪”两个罪名分别被判尤其徒刑7年和16年。
此外,根据犯罪行为的程度和性质,法院已分清每个被告的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需赔偿经济损失。具体,顶罗升赔偿6000亿越盾,宁文琼赔偿1000亿越盾,武庆长赔偿400亿越盾。剩下的四名被告人各赔偿150亿越盾。
2008年,PVN未获批成立鸿越商业股份银行后,作为PVN董事长,丁罗升指示阮春山和阮玉事与部分金融机构就合资入股问题进行讨论。2008年9月,阮春山和何文深(原大洋商业股份银行董事长)就PVN通过资金入股方式成为大洋商业股份银行的战略股东一事交换意见。由于大洋商业股份银行需要增加法定资本,并意识到PVN是具有经济实力的机构,因此何文深已同意阮春山的提议。经过讨论后,双方就PVN向大洋商业银行注资并持有的该银行20%的股份(相当于4000亿越盾)达成协议。
根据该协议,据2008年10月1日签发的第7289号决定,PVN向大洋商业银行注资4000亿越盾,占大洋商业股份银行法定资本的20%。2010年5月31日,PVN继续向大洋商业银行注资3000亿越盾,将投资额提升为7000亿越盾。2011年6月16日,PVN继续将投资额提升到8000亿越盾,以维持其在大洋商业股份银行法定资本的20%。但是,大洋商业股份银行因亏损严重并被越南国家银行接管后,这笔投资打了水漂。
目前,被告人阮春省未向河内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