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书记处对岘港市委委员、市民运部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阮伯景。图自越通社 |
在担任岘港市委委员、团市委书记、市委民运部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时,阮伯景在有自己合法婚姻的同时,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并生下一子,违背道德伦理、《婚姻法》及中央委员会关于“党员不得有的行为”的规定以及中央书记处和岘港市委关于“党员干部,尤其是骨干领导树立榜样意识”的规定。
在检讨过程中,阮伯景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接受纪律处分。
在审议阮伯景违规的严重性质与程度基础上,有关部门认为,阮伯景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影响党组织、工作单位及个人的声誉,必须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根据中央政治局2017年12月15日发布关于对违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第102号规定,中央书记处决定对阮伯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