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受审的四名被告。图自越通社 |
法院根据越南2015年《刑法》第355条第4款a点规定以“滥用职权侵吞他人财产”为由对前平山石油化工公司副总经理武孟松(1974年出生)判处8年有期徒刑,对前董事会主席主席阮怀江(1968年出生)判处7年有期徒刑,对前总会计师范春光(1980年出生)判处6年有期徒刑以及对前总经理丁文玉(1973年出生)判处4年有期徒刑。
平山石油化工公司由越南国家石油与天然气集团(PVN)成立。2009年至2014年,根据越南国家石油与天然气集团的指示,平山石油化工公司在大洋银行广义省分行存款。按大洋银行前董事会主席何文深的指示,该银行前总经理阮明秋向4名被告支付合同额外利息,其中,武孟松分得37亿越盾,阮怀江分得29亿越盾、范春光分得22亿和丁文玉分得13亿越盾。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消极影响,同时对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的执行产生不良影响,须对其依法严惩,引以为戒。但在调查过程中,各被告都以诚恳的态度与调查机构配合。目前,丁文玉已赔偿所挪用资金的一半。剩余的三名被告已全部退还所有挪用的资金。因此,审判委员会考虑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此外,法院还裁定,4名被告人将所侵吞的100多亿越盾全部退还,同时宣判何文深向大洋银行退还这笔款项。(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