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英武对一审法院判决提出抗告

潘文英武对一审法院判决提出抗告
被告人潘文英武提出抗告。图自越通社
被告人潘文英武提出抗告。图自越通社

潘文英武在抗告书中认为自己完全没有犯下“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罪名,对河内市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不赞同。因此,被告人潘文英武对一审全部的判决不服,提出抗告并建议河内市人民法院按照复审程序开庭审理该案件。

阮友柏和潘友俊在抗告书中也建议二审法院考虑、对他们范围行为的性质进行审议,从而减轻两名被告人的处罚。
此前,裴文成(1959年出生,公安部原中将、副部长)已抗告,要求对各情节进行审议,减轻处罚并申请缓刑。被告人陈越新(1955年出生,公安部原上将、副部长)不接收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建议二审法院考虑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此前,1月28日至30日,河内市人民法院已依照2015年《刑事法》第356条第三款,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罪名对潘文英武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同样的罪名对阮友柏和潘友俊判处有期徒刑5年。综合之前有关 “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名的判处,阮友柏和潘友俊的总刑期分别为11年和12年。

被告人潘文英武。图自越通社
被告人潘文英武。图自越通社

此前,被告人潘文英武于2018年10月31日在河内高级人民法院因“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名被判处8年监禁。但因被告人抗告,该审判结果没有执行。

此外,按照1999年《刑事法》第285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内市人民法院以“因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罪名对裴文成(1959年出生,公安部原副部长、中将)和陈越新(1955年出生,公安部原副部长、上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0和36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的被告人大部分是公安部门的骨干领导,却失去道德品质、不顾良好传统,利用职权为潘文英武积极效劳,或失职失责,为其所利用来收购岘港市和胡志明市各房地产项目,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这是极其严重的案件,引起舆论强烈反响,因此需得到严厉惩处。
潘文英武在本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利用工作便利通过其空壳公司要求并指使同案犯进行违法行为,同时享受所有非法利益。他的不法行为使国家损失1350亿越盾。
被告人阮友柏和潘友俊虽然明知潘文英武的行为是犯法的,但仍然草拟或在文件上小签并提交公安部第五总局和公安部领导签发有关文件,为潘文英武实施违法行为创造便利条件,进而对国家造成1320亿越盾的损失。
被告人陈越新和裴文成因渎职而分别对国家造成360多亿越盾和35亿越盾的损失。
一审法院建议警察机构继续调查胡志明市和岘港市职能机构的签发土地行为,若违法违规将按照法律规定严厉处置。(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