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潘文英武。图自因特网 |
此前,2018年7月30日,河内人民法院根据2015年《刑法》第337条第3款B规定一审判决潘文英武有期徒刑9年;潘右俊(生于1955年,河内市人,原公安部某局副总局长,已退休)有期徒刑7年和阮友柏(生于1963年,河内市人,原公安部干部)有期徒刑6年。一审结束后,被告人潘文英武提出上诉,理由是被告无意而非故意犯罪。
在复审中,审讯和争辩结束后,高级人民法院河内市分院审判委员会在全面分析和考虑犯罪情节后决定接受被告人潘文英武的部分上诉,从有期徒刑9年减为有期徒刑8年。(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