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被告听取宣判。图自越通社 |
根据该判决,法院以“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罪”判处越南国家银行前副行长邓青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5年;建设银行前监测组副组长范势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5年),前监测组成员吴文青有期徒刑一年。
越南国家银行监测组前组长、隆安分行副行长何晋福有期徒刑两年;国家银行隆安分行前检察长黎文青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庭审现场。图自越通社 |
根据一审起诉状,在大信银行(建筑银行前身)重组过程中,邓清平承担指导开展6家实力薄弱银行重组工作的责任。审判委员会认为,邓清平已失职失责 ,让范功名及同犯使用大信银行的贷款来证明其财政实力,以便参与银行重组工作,给建设银行造成经济损失15万亿越盾(约合6.5亿美元)。法院认为,邓清平的行为已构成“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罪”。
各名被告人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