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春青回答审判小组的问题。(图片来源:越通社) |
被告人郑春青(原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PVC)董事长兼总经理)1月9日上午在庭审中被审判小组问及自己认为在签署太平二号热电厂项目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有何违法行为时承认,其未仔细阅读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中的内容就命令原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总经理武德顺签字。
解释越南国家油气集团(PVN)为何将PVC指定为承包商时,郑春青说,根据《招标投标法》不得将外国公司指定为承包商。当PVN指定PVC开展太平2号热电厂项目主厂房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及调试(EPC)标段时,PVC已同外国咨询公司联系征求相关意见。虽然已知PVC融资不足,但被告人郑春青仍认为在越南只有PVC才有足够能力开展该标段。
至于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相关手续的办理过程,被告人郑春青供认,PVC董事会已责成原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总经理武德顺办理相关手续和完善档案。由于时间紧迫,手续办理工作来不及完成。尤其是,在此情况下PVN领导要求太平二号热电厂项目一定要按序时进度动工兴建,缺少的手续以后继续完善。
至于申请PVN提供预付款问题,被告人郑春青认为其与该问题无关,因为申请预付款是属于总经理的职权,无需上报董事长,更无需董事长通过。被告人郑春青说,预付款的支出属于PVC经理班子的职权,会计长有责任上报总经理而不用上报董事长。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越通社) |
在庭审中对质时,原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会计长范进达供认已报告郑春青并在PVC各场会议上上报资本结构不平衡情况,必须将太平二号热电厂项目的预付款用于其他事务。然而,被告人郑春青对此未提出意见。
原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副总经理阮孟进在庭审中接受审讯时表示,按照郑春青的指导意见和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条例,阮孟进已签署申请PVN提供预付款的相关文件。预付款的使用受董事会和总经理指使。所有支出款项都有足够的字据,至于使用目的是否合法,当时被告人阮孟进的认识不够充分。阮孟进认为可按照上级的指导将闲置资金用于其他事务。
被告人阮孟进强调,该预付款的使用必须要按照董事会的指导意见,若董事会未通过就不得随意使用。
被告人丁罗升在庭审中接受审判小组的审讯时披露,PVN指定PVC为太平二号热电厂项目的总承包是基于将越南国家油气集团发展成为产业多元化的强大经济集团的战略的落实主张。
2009年9月,政府总理已通过准许PVN指定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项目的主张。基于该主张,PVN已设立部分子公司,专门发展某一产业,其中PVC被指导发展成为强大的施工公司。
被告人丁罗升在庭审中接受审讯。(图片来源:越通社) |
被告人丁罗升进一步解释说,政府指导早日兴建太平二号热电厂项目,但其认为采取总承包联营体模式需要很多时间,而若采取国内总承包模式项目实施时间将更短,所以丁罗升已申请政府准许PVC为总承包商。至于PVC的融资和施工能力,丁罗升表示,PVC各部门均确认PVC具有足够能力,所以才责成PVC为总承包商。虽然该项目还缺少部分手续,但由于PVN负责开展诸多项目,因此为了确保各个项目按序时进度顺利推进,PVN已指导各单位同时施工,不必等到手续办完。
1月9日下午,审判小组继续对各被告人进行审讯。(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