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青(左)和阮英明。(图片来源:越通社) |
在法庭上,大部分被告人均已认罪,唯一被告人郑春青否认贪污犯罪行为。然而,在审判过程中,郑春青的下级已多次建议审判委员会提醒郑春青在回答法官时注意言辞。
关于郑春青被指控设立专门款项行为,郑春青表示,他之前曾听说过有关撤出PVC一部分利息用于梳理工作,但没有指示设立该款项。
郑春青的下级阮英明(原PVC副总经理)被告人重申曾就专门款项设立一事与郑春青交换意见,转给郑春青用于春节拜年的50亿越盾是郑春青指示设立专门款项的证据。
关于贪污财产行为,根据起诉书,2012年1月6日,在郑春青和武德顺(原PVC总经理)的指示下,阮英明要求梁文和(永昂-广澤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准备50亿越盾给郑春青用于2012年春节支出。
2012年1月12日,被告梁文和指示下级将65亿越盾转入琼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用于支付他们伪造出来有关一号广泽热电站辅助项目的虚假合同,进而从中抽出10亿越盾给阮英明和40亿越盾给郑春青。但郑春青否认自己拿到这一笔钱。
丁罗升。(图片来源:越通社) |
*原越南国家石油与天然气集团(PVN)董事长丁罗升推卸使用预付款的责任
在回答律师时,丁罗升表示,作为二号太平热电站的投资商,PVPower已依法实施该项目,之后该项目转给PVN,PVN原总经理冯庭实已指示各副总经理继续开展该项目。被告丁罗升认为,那时,PVPower 的各项报告都指出,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具备签署的条件。但直到调查机关调查时,丁罗升才知道第33号EPC合同项目法律条件不足。
关于PVN向PVC支付二号太平热电站项目的预付款,丁罗升表示,此事不是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责任而属于总经理的责任。
1月11日,该案件庭审继续进行。(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