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图自越通社 |
被告陈方平(生于1959年,原DAB行长、董事会副主席、信贷委员会主席)、陈金蒨(生于1958年,原DAB副行长)因“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和“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而被追诉。被告潘文英武(生于1975年,79号北南建设股份公司董事长)因“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而被追诉。
审判委员会认定,作为东亚股份商业银行行长、董事会副主席、信贷委员会主席,陈芳平已指示其他涉案人员滥用职权侵占他人财产,侵占约2.008万亿越盾,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总额为1.56万亿越盾的损失。审判委员会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为由对陈芳平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以“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为由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两罪并罚无期徒刑。此外,陈芳平被罚款1亿越盾,禁止陈芳平在五年内担任有关信用活动的职务。
陈金蒨直接侵占400亿越盾,并造成DAB银行的1.088万亿越盾的损失。审判委员会以“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和“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为由对陈金蒨判处有期徒刑30年。此外,陈金蒨被罚款8000万越盾,禁止陈金蒨在5年内担任有关信用活动的职务。
被告潘文英武同陈芳平勾结以6000多亿越盾购买DAB的6000万股,并侵占DAB的2030亿越盾。潘文英武已交还DAB全部2030亿越盾。审判委员会以“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为由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7年,加上高级人民法院河内市分院审判委员会此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罚有期徒刑25年,此外罚款1亿越盾。
此外,陈芳平的助手阮德荣被判有期徒刑16年,范文福有期徒刑13年,阮德财有期徒刑13年。对于其余20名被告,审判委员会宣判有期徒刑两年,在监狱外执行(缓刑4年)到有期徒刑10年。
有关民事责任方面,审判委员会判处陈芳平向DAB赔偿相当于2.7016两黄金的金钱和1.9万亿越盾;陈芳平与潘文英武向DAB赔偿520亿多美元。被告阮红英向DAB赔偿相当于600两黄金的金钱;陈金蒨向DAB赔偿342亿多越盾;范文福向DAB赔偿114亿多越盾。
此外,陈芳平、陈金蒨同其他4名被告要向DAB赔还5000亿越盾和650两黄金;陈芳平和其他3名被告人向DAB赔还1315亿越盾和相当于2.85万多两黄金的金钱;陈芳平与其他4名被告要赔还相当于1.57万多两黄金的金钱。(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