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建议审判委员会判处潘文英武有期徒刑14年至15年

人民检察院建议审判委员会判处潘文英武有期徒刑14年至15年
庭审现场。图自越通社
庭审现场。图自越通社

行使公诉权的检察院代表在法庭上宣读控告书并根据犯罪情节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对各名被告人量刑建议。

检察院提议审判委员会按照2015年《刑法》第3条第356款的规定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这一罪名对潘文英武(1975年出生,79号北南建设股份公司董事长、79号北南Nova公司原董事长、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判处有期徒刑14至15年,对阮友柏(1963年出生,公安部第五总局B61号局原副局长)判处有期徒刑7-8年,对潘友俊(1955年出生,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判处有期徒刑6-7年。

检察院还提议审判委员会按照1999年《刑法》第2条第285款的规定以“因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罪名对裴文成(1959年出生,公安部原副部长、中将)判处有期徒刑36-42个月和陈越新(1955年出生,公安部原副部长、上将)判处有期徒刑30-36个月。

人民检察院代表。图自越通社
人民检察院代表。图自越通社

此外,检察院还提议法院宣判禁止上述5名被告人刑满释放之后3-5年时间内担任公安系统的职务。

检察院指出,这是极其严重的案件,引起舆论强烈反响,影响到人民公安力量的威望。潘文英武在本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利用工作便利通过其空壳公司要求并指使同案犯进行违法行为,同时享受所有非法利益。他的不法行为使国家损失1.159万亿越盾。潘文英武的犯罪行为十分严重,他在接受调查和在法庭上受审过程中未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应从严处理。

检察院认定,被告人阮友柏和潘友俊都是潘文英武的上级,虽然明知道被告人潘文英武的行为是在犯法的,但该两名被告人仍然草拟或在文件上小签并提交公安部第五总局和公安部领导签发有关文件,为潘文英武对6个公共住宅和土地项目实施违法行为创造便利条件,进而对国家造成1.134万亿越盾的损失。

被告人潘文英武在法庭上。图自越通社
被告人潘文英武在法庭上。图自越通社

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因陈越新在干部管理、业务管理和公共资产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而引起潘文英武利用职务便利和通过公安部、第五总局的文件申请获得在胡志明市和岘港市的公共住宅和土地的使用权,使国家损失1550亿越盾。

而被告人裴文成也在干部管理、业务管理和公共财产管理工作中渎职,疏于管理,发现潘文英武的违法行为之后并没有向上级汇报以及时制止,导致国家损失2200亿越盾。

被告人陈越新和裴文成的违法行为造成舆论强烈不满,影响到人民公安力量的威望,必须接受严厉处置。但由于他们如实供述违法行为,而且无犯罪记录,在工作过程中取得许多优异成绩,所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