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阮文台。(图片来源:越通社) |
河内人民法院对阮文台(生于1969年,居住在河内市二征夫人郡百科坊百科公寓)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满后管制5年。范文追(出生于1972年,居住在河内市常信县章杨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管制1年。阮忠孙(出生于1972年,居住在清化省广昌县广安乡)和对张明德(出生于1960年,居住在坚江省永舜县永顺镇)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管制3年;阮北转(出生于1960年,居住在胡志明市第四郡第四坊)被判有期徒刑11年和管制3年。黎秋霞(1982年出生,居住在河内市二征夫人郡裴氏春坊段陈业路10号)被判有期徒刑9年和管制2年。
一审判决认定阮文台、范文追、阮忠孙和阮北转等被告成立“民主兄弟协会”,拉拢拥有相同观点的人参加煽动颠覆人民政府。张明德和黎秋霞不参加成立“民主兄弟协会”,不过在被拉拢后积极参加“民主兄弟协会”的活动。
审判委员会指控6名被告成立封闭式小组,通过社交网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组织周密,起草 “纲要” 和运作规则等行为的本质是一个组织的成立。他们通过互联网召开会议健全“民主兄弟会”的组织结构,拉拢更多人员参加。
阮文台、范文追、阮忠孙、阮北转提议成立“民主兄弟协会”,制定纲领、会章、运作规则并负责领导该协会。被告人阮文台拉拢张明德、黎秋霞和一些人参加成立代表处、设网站、起草 “纲要”等行为。该会组织周密、拥有对内和对外战略,开展发展会员和培训活动等。“民主兄弟协会”的目的在于谋图颠覆越南共产党的领导权,建设“多元格局和多党制”。他们建立力量,开展培训活动,等待力量强大后,夺取国家领导权。6名被告的上述行为不是为了民主的斗争,而是颠覆人民政府的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1999年《刑事法》第79条第1款以“煽动颠覆人民政府罪”对6名被告人进行起诉是合法和拥有法律依据的。
各名被告人在法院上。(图片来源:越通社) |
审判委员会认定,6名被告的行为特别危险,直接影响到人民政府,因此必须严肃处理,保障打击罪犯的要求。
阮文台为此案主谋,与范文追、阮忠孙和阮北转成立“民主兄弟协会”,担任“民主兄弟协会”第二副主席,负责兄弟会在越南北部地区的活动。阮文台直接制定该会的纲领,参与制定协会运作及发展方向纲领,拉拢黎秋霞参与该协会;培训及引导会员了解兄弟协会运作模式及经验;制定计划,联系境外个人和组织,为协会的活动募集资金71726美元和 9161欧元;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制度的主张。在法庭上,阮文台未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他曾涉嫌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的案件,因此,须对阮文台比其他被告判处更重的处罚。
被告人范文追从2015年4月26日参加成立“民主兄弟协会”,被选为该协会会长,但2016年12月退出该协会。在法庭上,范文追态度诚恳,坦白案情,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悔改,因此审判委员会酌情量刑减轻其刑事责任,采取拥有足够惩罚性和教育性的惩罚,这一量刑体现了法律的宽容。(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