岘港市两名原领导案件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陈文明的原判

岘港市两名原领导案件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陈文明的原判
被告人陈文明。图自越通社
被告人陈文明。图自越通社

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不接受两名被告人陈文明(原岘港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和潘文英武(原79号北南公司董事长)提出的上诉。被告人文友战(原岘港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其他部分被告人得以减轻处罚。

经过一个星期的审判之后,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宣判,两名被告人陈文明和文友战及其同案犯的不法行为使国家在很长时间内失去了对公共房屋和土地的管理、使用和开发权,导致经济损失超过22万亿越盾(约合9.4亿美元)。一审判决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以“违反国家资产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和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罪为由对被告人陈文明所作出的量刑适当。

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违反国家资产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罪判处陈文明有期徒刑12年,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罪判处陈文明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17年。

二审委员会维持对潘文英武的判决,即以“违反国家资产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为由分别判处潘文英武有期徒刑17年和8年,加上之前案件的判决,潘文英武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0年。

被告人潘文英武。图自越通社
被告人潘文英武。图自越通社

审判委员会以“违反国家资产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罪为由判处被告人文友战有期徒刑7年(比一审判决轻2年),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罪为由判处文友战有期徒刑3年,数罪共罚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阮玉俊(原岘港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也得以减轻处罚。审判委员会以“违反国家资产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罪为由判处阮玉俊有期徒刑18个月(比一审判决轻18个月),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罪为由判处判处其18个月(比一审判决轻6个月),数罪共罚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陈飞(岘港市进出口股份公司原总经理)被判有期徒刑12个月(比一审判决轻12个月),被告人阮廷统(岘港市徒弟管理和开发公司原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比一审判决轻6个月)。

审判委员会对其他三名被告人进行减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刑期18个月;并维持一审对其余被告人的原判。(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