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庭场景。图自《乂安报》 |
之前,乂安省人民法院8月16日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对黎廷亮(生于1965年12月10日,常住在乂安省安城县合城乡9号村)公开开庭审理。
因这是越新恐怖组织的特别危险对象,根据1999年《刑法》第79条的规定,乂安省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判处黎廷亮有期徒刑20年和管制5年。8月20日,黎廷亮不服判决提交上诉。
根据该案件的案情和诉讼文件,审判委员会认定,黎廷亮是越新组织在乂安、河静和广平省的得力助手,期间拉拢越南公民加入越新组织,发展越新组织在越南的活动范围。黎廷亮积极履行该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妄图颠覆越南人民政权。他的主要手段是在脸书(Facebook)上刊登、上传、散播、宣传关于越新组织的信息,歪曲越南情况,抹黑越南共产党,利用在越南发生的各政治、社会、民生、环境事件歪曲历史和事实真相,引发民众恐慌,进而引诱、拉拢许多不明真相的人进入越新组织。
被告人黎廷亮。图自越通社 |
虽然黎廷亮不承认自己的行为,然而根据证据和目击者的供词,审判委员会拥有足够的证据确定黎廷亮是越新组织在乂安、河静和广平省的积极分子。
黎廷亮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时间长,拉拢、煽动不少民众,他在网络上上传的有关伪造、抹黑党和国家领导人和政府的信息,意在分裂民族团结,降低民众对党的领导和国家管理者的信任,蓄意拉拢多人参与越新组织。此行为侵犯了越南政治制度、经济、文化、国防安全、对外交往、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必须从严处理,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
审判委员会驳回了黎廷亮的上诉,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判处黎廷亮有期徒刑20年和管制5年。(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