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文足被告。(图片来源:越通社) |
河内市人民法院复审庭不接受被告人的抗告,按照1999年《刑事法》第79条第一款维持以“煽动颠覆人民政府”罪判处阮文足被告有期徒刑13年(从2017年9月1日起)和在服刑期满后受5年管制。
阮文足生于1964年5月28日,太平省人。根据太平省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自2006年,阮文足已被国内外反动派煽动参加“21号民主党”、“冤民协会”、民主小组”、“8406号组织”等部分反动组织。该反动派还向阮文足提供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支持,使其成为聚集和壮大犯罪力量的头目。2007年12月,阮文足在河内参加示威游行,接受外国记者的采访,同时还在互联网上传播不良信息。2008年8月16日合9月7日,阮文足和其他五名不法分子在海防市和海阳省挂着反动标语和散发反动传单。
2008年9月10日,阮文足被公安部调查安全机关拘留并以“煽动颠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罪”对其进行起诉。其后,河内市最高人民法院判处阮文足有期徒刑4年和管制3年。
2012年,阮文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刑罚执行期间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甚至还参加“越新”恐怖组织,担任反腐顾问委员会委员一职。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2月,阮文足参加了“民主兄弟协会”,这是一个反动组织,企图取消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作用,颠覆人民政权,改变政治制度。被告人阮文足曾担任北部“民主兄弟协会”副主任和第一副主席等职位。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2月,阮文足参加了“民主兄弟协会”,这是一个反动组织,企图取消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作用,颠覆人民政权,改变政治制度。被告人阮文足曾担任北部“民主兄弟协会”副主任和第一副主席等职位。
2017年 8月17日,太平省公安部调查安全机关决定对“煽动颠覆人民政府”案进行起诉,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2017年9月1日,太平省公安部调查安全机关决定对阮文足被告人进行起诉。
2018年4月10日,越南太平省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阮文足煽动颠覆人民政府一案,按照1999年《刑事法》第79条第一款以“煽动颠覆人民政府罪”判处阮文足有期徒刑13年和在服刑期满后受5年管制。初审结束后,阮文足不服初审判决而提起上诉。(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