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阮鸿长。图自互联网 |
根据中央检查委员会的214号呈文,中央书记处认为,交通运输部党组(2011-2016年任期)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交通运输部党组工作条例以及越共中央政治局于2013年3月7日颁发的第172号规定。交通运输部党组颁发的决议违背了党的主张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导致交通运输部所属企业和单位的股份制改革和结构调整、国有资本撤资等工作中发生许多错误,造成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同时损害交通运输党组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声誉。
越共中央书记处根据中央政治局关于处理违反党政治纪律的党组织的07号规定和考虑其造成的危害程度,决定对交通运输部党组(2011-2016年任期)给予警告处分。
对于原交通运输部党组干事会委员、原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阮鸿长,中央书记处认为,阮鸿长要对交通运输部党组干事会的错误承担共同责任。同时,阮鸿长在职时签发的国家企业股份化改革、撤资方案等是超过其权限。
中央书记处根据中央政治局关于对违纪违规党员和党组织进行纪律处分第102号规定和考虑到其造成的危害程度,决定免去阮鸿长交通运输部党组干事会委员(2011-2016年和2016-2021年任期)职务,同时要求职能部门对阮鸿长进行行政处分。(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