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政治局对岘港市委常务委员会给予警告处分

越共中央政治局对岘港市委常务委员会给予警告处分

越共中央政治局对岘港市委常务委员会给予警告处分
被给予纪律处分的阮春英 。(图片来源:越通社)
被给予纪律处分的阮春英 。(图片来源:越通社) 


 一、违反党的组织原则,不严格实施批评和自我批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书记处关于省委、市委工作任务与关系的规定、省委关于干部任命工作和一些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等的工作规定。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和国家关于干部任免、推荐与调动工作的规定和程序;有了利用职务之便选拔提用亲人的表现。

三、违反党和国家法律关于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的纪律;不严格遵守政治局于2014年3月14日颁发关于对岘港市人民委员会党干事委员会进行检察的结果的156号通知和党中央委员会于2014年2月18日颁发关于客服前任期在土地管理与使用方面的违规行为的558号通知。阮春英在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指导、检察、监督工作不严,导致各机构、企业在土地管理与使用方面进行违规行为。

岘港市委常务委员会(2015-2020任期)的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对党组织的信誉、领导能力和战斗力等产生不良影响,引起干部、党员和人民的愤怒。

根据政治局的263号规定和岘港市市委常务委员会的检讨结果,政治局决定对岘港市市委常务委员会(2015-2020任期)给予警告处分。(越通社/民族与山区画报)